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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会在大河报与郑州日报刊登《声明》

发布时间:2019-05-15浏览:1893次信息来源:本站

声   明


近期,我商会发现有不法分子假借保健用品的名义,自称生产销售“保健用品”,夸大宣传,仿冒药品,严重侵犯了消费者的权益,扰乱了保健用品的市场秩序;更有个别不法分子以河南省保健用品行业商会或者会员企业的名义假冒生产销售“保健用品”,给别有用心者借题发挥,诋毁河南省保健用品行业商会,严重损害了我商会的名誉。有鉴于此,河南省保健用品行业商会面向全社会发表声明,澄清事实,提高社会上对保健用品的认识,方便消费者擦亮眼睛,辨识真正的保健用品。

一、什么是保健用品?

1、保健用品的定义

保健用品来源于中华民族五千年的传统,植根于中华儿女的心灵和生活习性之中,一般是指对身体有保健功能和促进健康的外用产品,常见的有贴剂、膏剂、外用液体、粉剂、艾制品等,具有“简、便、验、廉”、不伤肝肾、不伤脾胃、副作用极少的特点。是对人民健康手段的极大丰富和有益补充,为中华民族的健康和繁衍昌盛做出了巨大贡献。

中国保健协会、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研究中心编著、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2年出版的《保健蓝皮书》将保健用品定义为:“个人不以治疗疾病而以日常保健为目的,直接或间接使用的,具有缓解疲劳、调节人体机能、预防疾病、改善亚健康状态、促进康复等增进健康的特定功效的用品。”

《贵州省保健用品管理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保健用品,是指直接或者间接作用于人体皮肤表面,不以预防和治疗疾病为目的,具有日常保健、促进康复功能的贴剂、膏剂、擦剂、喷剂等产品。但法律、法规对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特殊用途化妆品、消毒产品、体育器械等另有规定的除外。

《陕西省保健用品管理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保健用品,是指列入保健用品类别目录,具有调节人体机能、增进健康和有益养生保健等特定保健功效的外用产品,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吉林省保健用品管理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保健用品是指直接或者间接作用于人体皮肤表面,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具有调节人体机能、增进健康或者促进康复功能,并列入本省保健用品类别目录的外用产品,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2、保健用品的标识

①保健用品目前不需要行政许可,除了贵州、陕西、吉林有地方法规外,其他地区均不需要行政审批。河南省有行业自律第三方团体标准评估(咨询),凡参与评估的在包装上标明行业协会商会的第三方团体标准风险评估(咨询)的“生产认可证号”和“评估编号(评审文号)”。

②保健用品在包装和说明书上表述为“保健作用”和“适宜人群”,明确说明用于保健和亚健康,而不是治疗。

③保健用品在包装和说明书上标明“本品为保健用品,不代替药品和医疗器械治疗”。

④保健用品在包装和说明书上的[产品说明]中包含有植物、动物、矿物以及中草药成份等。中华民族有五千年的历史和传统,在老祖宗眼中万物(花花草草的植物、动物、矿物,可以看、可以吃、可以赏玩,它们性平、性温、性寒、性热......各有妙用)均可“入药”, 我国中医文化博大精深,发展至今更是可以让“万物”以不同形态发挥其妙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食药监办稽函〔2017〕47号文件中提到“中药材有药用、食用、兽药用等多种用途,判断中药材是否属于药品管理,关键在于界定其用途”。因此,不能因为保健用品使用了中草药而没有行政机关的批准就认定为“假药”。

⑤凡在我商会备案的保健用品包装印有含我商会标志的温馨提示及法律事务委员会电话。请广大消费者购买保健用品时要认清其用途,结合产品包装说明标识,判断是否属于保健用品,如果辨别不清有疑问,可拨打我商会法律事务委员会电话:0371-56055110咨询。

二、保健用品的法律地位

保健用品目前处于在国务院政策指导下的发展阶段,相关法律、法规也在随着发展不断完善,国家层面还没有授权哪个部门许可监管,按照《产品质量法》和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产品目录,保健用品属于“没有实施批准文号管理的产品”,目前不需要行政许可,适用《行政许可法》第13条之市场自律和行业自律来管理。

《国务院关于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40号)提出“健康服务业以维护和促进人民群众身心健康为目标,涉及药品、医疗器械、保健用品、保健食品、健身产品等支撑产业”。这是国家对保健用品的认可,将其纳为健康服务业五大支撑产业之一,与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健身产品的地位是并列的。并且明确了实施放宽市场准入政策措施。建立公开、透明、平等、规范的健康服务业准入制度,凡是法律法规没有明令禁入的领域,都要向社会资本开放,并不断扩大开放领域;凡是对本地资本开放的领域,都要向外地资本开放。民办非营利性机构享受与同行业公办机构同等待遇。

随后,《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医药发展战略规划纲要(2016-2030年)》(国发〔2016〕15号)鼓励中医药机构充分利用生物、仿生、智能等现代科学技术,研发一批保健食品、保健用品和保健器械器材。

至此,国家方面明确了对于保健用品行业发展的鼓励和支持。河南省亦响应国家政策方针,先后发布《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豫政〔2014〕57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促进医药产业健康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16〕220号)鼓励保健用品行业发展,并实施非禁即入,放宽市场准入政策措施。

习近平主席强调依法治国;李克强总理强调有权不可任性,并多次讲“法无禁止即可为”和“法无授权不可为”的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平等保护非公有制经济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意见》(法发〔2014〕27号)第11条“监督和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依法纠正违法行政行为。非公有制经济主体起诉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逾越法定权限、违背法定程序,侵犯其合法权益,其主张事实依据充分的,人民法院应依法纠正相关行政行为”;第13条“维护非公有制经济主体的合法权益和经营自主权,推动建立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秩序。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要正确处理好权利与权力的关系,对非公有制经济主体要坚持‘法无禁止即可为’的原则,对行政权力要坚持‘法无授权不可为’的原则”。

任何一个行业的发展都不是一帆风顺、完美无缺、一蹴而就的,在发展不成熟的阶段必然会面临一些问题,制度和立法必然滞后。李克强总理反复强调要秉持 “包容审慎”的监管理念,所谓包容审慎监管,从表面看,就是先看一看、先放一放、先让市场多跑一跑,但这并非权宜之策。从长远看,它是一种基础性理念。这种理念意味着相信市场、鼓励创新,同时更加重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包容审慎监管促使各类新业态、新模式、新产业蓬勃兴起,不仅为经济发展培育了新动能,也为“保就业”提供了坚实支撑。李克强总理在2017年9月20日的国务院常务会议上重点强调的:“各部门都要树立‘包容审慎’监管理念,为就业创造更大空间。”

三、河南省保健用品的行业自我管理

《国务院关于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40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豫政〔2014〕57号)都要求加强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学会在业内协调、行业发展、监测研究、标准制定、执业行为规范、行业信誉维护等方面的作用。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医药健康服务发展规划(2015—2020年)的通知》(国办发〔2015〕32号)要求发挥行业组织作用。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支持建立中医药健康服务行业组织,通过行政授权、购买服务等方式,将适宜行业组织行使的职责委托或转移给行业组织,强化服务监管。发挥行业组织在行业咨询、标准制定、行业自律、人才培养和第三方评价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国家一再强调“简政放权”,就是给市场主体“松绑”,为社会组织“腾位”,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河南省民政厅根据保健用品生产企业的申请,按照国家的相关政策法规,依法批准成立了河南省保健用品的行业组织——河南省保健用品行业商会,目的就是为了发挥行业组织作用,加强保健用品行业自律,规范保健用品市场秩序,让行业商会替政府分忧,为企业服务,帮消费者维权,从而落实《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国发〔2015〕62号)提出的“企业自治、行业自律、社会监督、政府监管”的社会共治格局。

2015年7月12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总体方案》中明确指出:“行业协会商会是我国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行业协会商会发展迅速,在为政府提供咨询、服务企业发展、优化资源配置、加强行业自律、创新社会治理、履行社会责任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创新行业协会商会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激发内在活力和发展动力,提升行业服务功能,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商会在经济发展新常态中的独特优势和应有作用”、“各地区、各部门要大力支持行业协会商会发展,优化发展环境,改进工作方式,构建与行业协会商会新型合作关系;建立和完善与行业协会商会协商机制,在研究重大问题和制定相关法律法规、规划、政策时应主动听取相关行业协会商会意见;加强对行业协会商会的指导和支持,及时研究解决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发展中的困难和问题。行业协会商会要加快转型,努力适应新常态、新规则、新要求,完善治理结构,规范自身行为,提升专业服务水平,强化行业自律,引导企业规范经营,积极反映会员诉求,维护会员合法权益,真正成为依法自治的现代社会组织。”

没有行政许可的产品并不是法外生存,行业自律也要依托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管理。保健用品作为工业产品,《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可以管产品质量;《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可以管夸大宣传等广告违法;如果消费者权益受到损害,《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可以为消费者维权;《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可以保护保健用品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可以对违法使用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仿冒药品的不法份子绳之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可为遵纪守法者保驾护航;河南省保健用品行业商会也可以发挥独特的自律功能。因此,保健用品企业从来不缺监管机制。

四、商会助力行业发展

如今,保健用品正乘着国家政策的春风,依靠人民群众的迫切需求,在市场无形之手的推动下蓬勃发展,势不可挡,成为了名符其实的朝阳产业。河南省的保健用品行业基础好,人才济济,经过二十多年的发展,虽然遭遇了很多难以想象的困难,但生产企业从技术、设备、产品、营销等方面都积淀了雄厚的基础。正赶上党中央、国务院支持保健用品发展的好政策,是进一步做大做强河南省保健用品行业的好时机。当然,保健用品处于国家机构改革、社会共治格局期间,难免会有市场监管职责不明、“九龙治水”的现象,致使该行业处于人人都不管,人人均可管的状态,导致保健用品市场乱象横生,一些唯利是图者扰乱市场秩序,让真正用心做产品、认真做市场的企业受到不公平对待,从业人员动则面临高额罚款、停业甚至承担刑事责任,面临牢狱之灾。保健用品尽管受到了种种不公平的非市场经济的岐视,保健用品行业这一石头缝中长出的幼苗,靠着市场这双无形之手,适者生存、优胜劣汰,默默地为全民健康以及河南经济的发展、税收、就业做出着自己的贡献!

为了维护保健用品市场秩序,促进保健用品行业健康发展,河南省保健用品行业商会主动担当,积极作为,勇于创新,开辟了保健用品的新天地,摸索出来一条以行业自律规范产业发展的良性发展之路。

1、按照中国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及有关规定,在上级党组织的领导下,成立了中共河南省保健用品行业商会委员会。商会党委以落实国家“全面从严治党”为重要遵循,坚决执行党员干部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充分发挥商会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始终和党中央保持一致,坚持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企业文化建设,商会成立初期就把宣传学习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企业入会的一项硬性条件,开创了行业自律的先河,力求最大程度地促进保健用品行业的健康发展。

2、制定了《约谈规定》,采取“一谈二谈三谈”的方式,给企业培训保健用品行业规范和相关规定,进一步将自律监督关口前移,做好“事前控制”,提前掌控各种苗头和倾向,指出约谈对象面临的市场风险点、经营中的不足、苗头倾向性问题,教育、帮助和提醒约谈对象端正思想认识、法律认知,切实做到依法生产经营。

3、成立了团体标准风险评估(咨询)委员会。接受会员企业委托,组织专家按照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民政部发布的《团体标准管理规定》(国标委联【2019】1号)、《河南省保健用品行业商会团体标准采用管理办法》、《河南省保健用品行业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对生产企业生产条件(咨询)和团体标准保健用品风险评估(咨询)严格把关,并出具相关证书;严格按照《保健用品说明书和包装标识管理规定》的要求备案产品包装,杜绝夸大宣传、仿冒药品。相关证书和产品包装在商会官方网站(www.hnsbjyp.org)上进行公示,接受消费者监督、职能部门的检查。

4、成立了行业自律监督委员会。不定期派人到市场和企业现场进行调查监督,对会员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规范,并时刻提醒会员企业自查自纠、互相监督。对于违法违规、不遵守商会规定的企业,商会将除去其会员资格,并在网站和公众号上公示,同时提交河南省民政厅备案。商会是同行企业自己的组织,监督委员来自于保健用品行业内的企业,深刻了解本行业的生存状态、风险边缘,能够敏锐地察觉到企业存在的问题,在行业自律监督检查中防患于未然。

5、成立了法律事务委员会。为来此咨询和投诉的消费者答疑解惑,配合行政部门的协查,帮助市场经营遇到阻碍的会员企业维权。不仅为会员企业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更是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从而真正做到“替政府分忧,为企业服务,帮消费者维权”。

五、温馨提示

河南省保健用品行业商会是目前全国唯一一家省级保健用品行业组织,秉承“不请客、不送礼、不托人;按制度、按程序、按流程;公平、公正、公开;合理、合规、合法;实事求是、坚持原则、人人平等”的办事原则,并自觉接受商会党委全体党员及会员企业的监督。我商会从未委托任何一家单位或个人办理入会申请或保健用品认证,根椐《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入会自愿、退会自由,只要您符合我们的条件,均可到我商会直接申请入会,或拨打电话:0371-55902476咨询。

我们提醒有关职能部门和广大消费者注意:保健用品生产企业认可证只代表我商会对委托企业生产条件的认可,不代表对企业所生产产品的认可。团体标准保健用品风险评估(咨询)意见只代表该产品符合《河南省保健用品行业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可按团体标准生产经营,不代表对该产品质量的认可。只有同时具备“生产认可证号”和“评估编号(评审文号)”的产品包装才是在我商会备案的产品。如果发现市场上销售的与我们的“生产认可证号”和“评估编号(评审文号)”类似的“保健用品”,请务必上网www.hnsbjyp.org查询,或拨打河南省保健用品行业商会法律事务委员会电话:0371-56055110确认。

如果我商会的会员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只要告诉我们,我们承诺会第一时间给消费者伸张正义、还消费者公道,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这是河南省保健用品行业商会向全体消费者送出的爱心和责任。

我们呼吁全社会按照国务院〖国发〔2013〕40号〗文件精神都来支持保健用品行业的发展,共同维护、督促保健用品行业健康发展,将我国传统中医文化发扬光大,为维护和促进人民群众身心健康共同出力。河南省保健用品行业商会带领500多家会员企业一定珍惜难得的发展机遇,遵纪守法,脚踏实地,积极进取,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领导下,坚持正确方向,为健康服务业的发展增砖添瓦,为实施“健康中国战略”而奋斗,为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尽一份绵薄之力。

特此声明


 

中共河南省保健用品行业商会委员会

河 南 省 保 健 用 品行 业 商 会

2019年5月10日